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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北京众创空间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众创空间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 Beijing Mass Makerspaces Alliance  ,英文缩写:MMA,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北京创业孵育协会。
第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市各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投融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服务北京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加强对首都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
机构的引导和支持,营造首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国际化、专业化、集成化、便利化的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首都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联盟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
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六条 本联盟的工作职能包括:
(一)以满足创新创业者的需求为己任,积极落实促进
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服务创新创业资源向联盟成员开放共享,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支撑完善众创空间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运营模式提供政策建议。
(二)以联盟秘书处为资源调度中心,通过市场化机制撬动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路径,推广开源硬件及软件、开放科学、个性化制造、项目众包及各类众筹等新的思维观念和创业服务渠道,培育和发展新型创新创业模式。
(三)联盟成员有义务履行服务于联盟的责任,积极开放共享资源与产业衔接,与联盟共同承担不断试错的风险,建立一个信用共担风险机制。
(四)加强对北京地区各类创业服务群体的统计监测,绘制首都创新创业资源地图,做好向政府有关部门推介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工作。掌握国际国内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动态,搭建网站等对外推广宣传媒介平台,促进国际国内行业交流合作。
(五)广泛吸纳企业家、成功创业者、投资人、技术专家等高端人才,加强对创业导师的发现和培养,打造创业服务导师团队,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提升联盟成员的商业资源整合能力和企业整体实力。
(六)支持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研究提出众创空间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七)向教育机构开放联盟成员软硬件资源,支持教育机构面向大中小学等开展创客教育,按照“就近配对”的原则,促成联盟成员与周边教育机构联合开发创客教育课程等合作。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引导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报道,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由联盟成员推选具有行业代表性、社会影响力、模式典型、理念先进的众创空间负责人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不低于联盟成员数量1/3,每届任期两年,换届时由联盟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六)决定秘书处、分支社团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各分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分社团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由推选社会影响大、有典型特色、有市场竞争力的众创空间负责人担任,由理事会成员自荐、推荐产生,每年进行一次换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设在北京创业孵育协会。秘书处职责是:
(一)秘书处主要行使协调责任,遵循以较小的协调费用保持联盟高效运行的原则,协调联盟各方工作进度,协调各方的责、权、利以及工作方式,提高联盟经营效率;
(二)具体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协助理事会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三)对成员单位承担的联盟各项工作的进度进行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
(四)向成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时准确地披露联盟相关信息,提高各方信任度;
(五)负责联盟文件的收发、起草、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人,由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派出人员担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二人,由秘书长聘任,任期一年。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分社团、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社团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社团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每届任期一年,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成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单位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六条 本联盟成员分为企业成员和个人成员。实行自愿加入、退出的原则。凡从事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业态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等,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本联盟,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成员。成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成员资格。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成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以适当方式宣布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联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可要求本联盟予以支持和帮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请求本联盟协助申诉;
(四)优先参加本联盟及所属组织举办的活动,优先取得本联盟开放的各类资源信息。
第十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承担本联盟委托的任务;
(二)积极响应本联盟的资源开放共享,提供有关创新创业需求服务信息;
(三)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和宣传报道工作;
(四)维护本联盟的信誉,为首都创新创业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联盟资产为公共财产,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提供办公条件、活动场地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其它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单位资助和经批准接受的国外友好团体、友好人士的资助或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活动、业务开支和奖励成员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接受成员单位的监督,并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名称、章程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北京市科技学技术委员会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科技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大会通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
 
单位:北京众创空间联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北京创业孵育协会
邮编:100101
电话:6485316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