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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10条”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这可能是目前全国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最具突破性’的10条建议。”武汉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近日透露,武汉在制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简称“汉10条”)时就下定决心:“改革力度应不低于国家有关部委和湖北省改革力度的要求”。

“‘汉10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有望助力武汉市成为科研人员创业的政策洼地,含金量非常高。”该负责人表示。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可100%归科研团队

零审批、零上缴,武汉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最少70%、最多100%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这是“汉10条”中与科研人员利益关系最紧密的内容。

“这种改革力度在现有条款中都还找不到。”武汉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对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处置,一次性处置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一般需要由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所得收益也需按不同比例上缴财政。而在现实操作中,审批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往往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时效性。“汉10条”赋予高校及科研机构完全的成果自主处置权,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完全规避了上述问题。

此外,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汉10条”除规定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外,对其余部分也做出了规定——“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这保障了高校及科研院所拿到的收益,也要再投入到成果转化中来。”该负责人解释。

允许“双肩挑”人员跨界

按照“汉10条”规定,对高校、科研机构“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允许其在武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股份。这意味着,即使是校长也能当老总。

“这完全是武汉对现有政策的突破,既是争议最大的一条,也是众多高校最欢迎的一条。”武汉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高校行政化还比较严重,但凡在学术上有所建树的科研人员大多担任了学校的一官半职。而按照党政机关领导任职规定,一般不允许其兼任企业职务,这成为了一大矛盾。”

据介绍,“双肩挑”规定在征求意见时,得到了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一致拥护。他们认为,高校不等同于政府,学术科研是第一性的,而且现实中也不乏‘双肩挑’案例,不如明确政策边界,免去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获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有政策规定了科研人员的收益权,可财富到底拿不拿得到手?我们在此前的调研中发现,不少老师缴纳的个税比实际获得的奖励还多,由于工资总额限制,有些说好的奖励更是无法按时支出。”武汉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了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汉10条”突破性地做出规定——以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这意味着,只要给予科研人员的是非现金奖励,就不用缴纳高昂的个税;如果日后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才依法纳税。

科技成果转化表现突出可破格评职称

如何让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表现突出的科研人员,在高校评价体系中拥有相称的地位?这也是“汉10条”改革的重点。

“武汉大学有一位老师担任某企业副总,在市场中打拼得有声有色,却3次冲击教授职称而不得。”武汉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这很打击科研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为此,“汉10条”规定,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纳入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内容。也就是说,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缴纳的税收、获得的社会投资,也将成为考核内容,不再是能拿国家科研经费的教师“一枝独秀”。

此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并与财政投入挂钩。

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服务也得跟上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服务体系也是“汉10条”改革重点,要在高校及科研机构中建立真正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评机制、奖惩机制。

“现在武汉地区大多数高校都设立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被列入国家级示范的就有8个,但实际发挥的作用不大。”武汉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症结所在其一是“不做事永远不错,做事有可能犯错”的思维作祟,其二是不少高校的科学技术发展院、产业集团、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没有形成合力。

为此,“汉10条”规定,凡是有科技成果产出的高校、科研机构必须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

此外,武汉市财政将首次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前瞻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专利维持经费资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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