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5〕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加强本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现组织开展2015年度“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专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7月22日(星期三),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面积集中。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2.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企业成立时间可适当放宽。
3.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即在2014年7月1日前成立。
(二)大学科技园:
1.以在京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依托高校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
2.有专业化管理机构和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使用面积达3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
4.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即在2014年7月1日前成立。
(三)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
1.有专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交流、创业培训、投融资对接、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国际合作等创业服务。
2.上年度服务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或团队20家以上。
3.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即在2014年7月1日前成立。
隶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不重复支持,隶属于同一所高校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不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考察孵化场地、服务团队等孵化基础,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创业导师、其他特色服务等专业服务开展情况,品牌输出情况,以及企业培育情况等;对大学科技园重点考察运营管理机制,转化高校科技成果情况、与高校的联动、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能力与绩效,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情况,以及企业培育情况等;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重点考察创业活动开展情况,投融资服务开展情况及绩效,创业培训开展情况、技术服务开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育情况等。
根据上述工作开展情况,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采取分类评价,择优给予后补贴支持。
四、申报材料
按照本通知附件中各类申报主体申报书所提要求,提供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提供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等原件备查。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按照申报书、申报附件(附件材料按申报书附件清单)的顺序进行胶装,不同类型的附件材料之间用空白页隔开,并在空白页上注明是哪一类附件;书脊标注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同时报送申报书电子版光盘一张。申报材料概不退还,请自行做好材料备份工作。
五、材料报送
受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科技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
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咨询电话 :6484399
受理电话:64874561
特此通知。
附件:
3、《北京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后补贴支持资金申报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