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创新创业的科技政策

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科文〔2014〕25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进一步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北京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牵头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共同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市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科委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组织评价,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推荐机构。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负责向办公室申请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并组织发放。推荐机构主要从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新型孵化器中遴选,每年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公告。推荐机构需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专业服务机构。实验室在向企业提供服务、收取并兑现创新券的过程中,具体委托一家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本单位在创新券工作中的唯一对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开展科技资源服务,审核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创新券发放要求、业务是否已正常完成、配套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接收并兑现创新券。

第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实验室所属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公告。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能够接收创新券的实验室名录、合同签署方式、接收创新券的主体、资金垫付方式及创新券兑现方式等。

第三章 创新券的形式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每年可多次申领,每张券限额5000元,需按规定使用,每次至少使用1张,最多可使用40张。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在每一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40张)。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获取并直接使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10张)的创新券,超出5万元的部分参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非首次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的创新券额度可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

  •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核定;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
  •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第四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同时可选择1-2个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工不多于100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 (二)自申请支持前两个年度以来(但不要求企业开业时间),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任何市财政资金支持;
  • (三)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 (二)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在近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团队,或在京高等学校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两名创业团队,推荐机构应给予优先发放。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办公室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推荐机构组织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进行申报。对于每年选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推荐机构,组织本领域的企业申请创新券。推荐机构择优选取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登录“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cxq-bj.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电子版《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五)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其他证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时还可提供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现金流量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 (二)该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 (三)其他证明文件。还可提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的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推荐机构根据创新券额度,拟定发放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名单和金额,报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办公室批准后,推荐机构将创新券发放给通过审查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通过系统查询取得创新券的额度。

第六章 兑现及要求

第十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验室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完成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服务活动后,需及时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取得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后通过信息系统与合同内容绑定,完成创新券收取。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结算,专业服务机构需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公示后进行兑现。创新券工作终止时,指定最后兑现期限,并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创新券按实际面值进行兑现。

第二十条 兑现创新券时,专业服务机构需向办公室同时报送以下通过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专业服务机构公章:

  •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起止时间;
  • (二)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合同;
  • (三)项目收入发票;
  • (四)申报系统记录创新券的数量和系统生成的纸质汇总报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服务机构还可向办公室报送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的文件。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对推荐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后补贴资金支持,同时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业团队、推荐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维护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推荐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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